(一)若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在收到鉴定结论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记得按规定带上原鉴定结论书、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的结论就是最终结论。
(二)要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疑问,觉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没资质等情况,可以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不过要留意时效,别错过时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