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兄嫂对未成年弟妹确实通常无直接法定抚养义务,不过特殊情形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需承担扶养责任。
首先,“有负担能力”的界定很关键,这要求兄姐自身经济状况良好,足以承担起对未成年弟妹的抚养责任,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等需求。
其次,“父母已经死亡”是一种明确的法定抚养人缺失情况,在此种状况下,符合条件的兄姐需担起扶养义务。
再者,“父母无力抚养”范围较广,像父母经济极度困难或者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都涵盖其中。
通常嫂子并非法定扶养义务人,除非兄嫂共同承担,或者兄长无力而嫂子自愿承担。为保障未成年弟妹权益,相关部门可在符合条件时督促兄姐履行义务;对于兄嫂共同承担或嫂子自愿承担的情况,也应在手续、流程上予以规范引导,确保未成年人成长得到妥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