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协议通常会被认定无效。仲裁与诉讼作为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途径,这种约定使得仲裁协议意思表示模糊且缺乏可执行性,仲裁机构往往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有以下建议:
1.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选择单一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以防仲裁协议无效。
2. 若一方依据此类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另一方若对仲裁协议效力存疑,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促使仲裁机构驳回仲裁申请。
3. 若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推进案件审理。
4. 相关方需密切关注仲裁程序,若未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可能丧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权利,从而接受仲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