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第三人故意干扰缔约致损的情况,受损方应及时收集第三人恶意行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第三人过错。
(二)对于代理等特殊关系中代理人违背诚信的情形,被代理人等第三人要关注缔约过程,保留与代理人协商记录等资料,以便后续判断责任。
(三)受损方在主张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要按照证明要求,准备好能证明自身损失及过错与损失因果关系的材料,如合同未能签订导致的经济损失明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此条虽未直接提及第三人,但强调了违背诚信原则造成损失需担责,可用于支撑受损方对第三人的追责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