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幼儿园摔到门牙骨裂,一般情况下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师在幼儿园工作时摔到门牙骨裂,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这一情形,所以通常可认定为工伤。
不过,如果老师是因自身故意行为,如故意摔倒,或者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导致摔倒,比如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私人的剧烈运动等,这种情况下则难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老师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老师本人或其近亲属也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