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客除了要付给房东租金,还要付的一样是保证金。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般均要求承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以防止在承租人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拖欠租金时可以有保障。但是,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赁保证金可以折抵拖欠租金,而承租人又起诉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这时作为出租人就要特别小心诉讼时效的规定了。因为承租人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而出租人要求支付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仅有一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而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好几种情况,短期诉讼时效就是其中之一。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对于支付租赁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却无法律另行规定,该诉讼时效应属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承租人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出租房屋,而出租人往往以为有租赁保证金在手未积极主张或者疏于查找承租人下落等原因而长时间未予追讨欠付租金,致使诉讼时效超过一年的现象时常发生。由于承租人追讨租赁保证金的二年诉讼时效比出租人追讨租金的一年诉讼时效长,有的承租人利用这点谋取利益。承租人在计算到出租人追讨租金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一年,而又未超过其追讨租赁保证金二年诉讼时效的期间起诉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意图达到能够既要回租赁保证金而又赖掉欠付租金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