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自身要积极改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若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重大立功表现,能获得应当减刑的机会。
(二)执行机关会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罪犯要配合执行机关的相关工作。
(三)对于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拒不退赃等情形的,要认识到可能影响减刑,尽快退赃等,改善自身情况。
(四)牢记减刑规则,每次减刑一般不超一年(有重大立功除外),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