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无力按原数额支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方有能力抚养,给付方可以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对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二)当直接抚养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时,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与对方协商适当减少或免除抚养费,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
(三)若出现可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消失,给付方有能力支付时,应恢复给付原数额,若不恢复,抚养方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