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抵押权人,在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要合理预估债权发生情况,确保期间能覆盖正常业务周期,避免因期间过短无法涵盖全部债权。
(二)抵押人应在约定期间时考虑自身承受能力和债务清偿计划,防止被不合理的期间限制。
(三)双方都要密切关注法定确定债权情形,如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