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拥有两块宅基地的村民
可通过合法继承父母或其他亲属房屋,依据“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对应宅基地;也可在符合规定、经集体组织同意且自身符合申请条件时,购买同村其他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
(二)对于已不符合合法情形拥有两块宅基地的村民
应及时与村集体协商,主动配合村集体对多占部分的收回工作,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