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了解当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可通过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官方网站或公告进行核查,这些地方会公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本地执行标准。
(二)若涉及盗窃案件且犯罪嫌疑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符合降低标准情形,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这些情形,以便在司法程序中正确适用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