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一般保证情况,债权人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主债务人追讨债务,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对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若仍无法实现债权,此时可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可自行选择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