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遇到单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情况,可先与单位协商,说明法律规定,要求单位将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
(二)若协商无果,女职工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处理。
(三)女职工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履行,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