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移送起诉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后,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若案件重大、复杂,可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若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检察院要在10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有期徒刑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二)当案件需补充侦查时,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2次,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具体羁押时间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比如案件复杂程度、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