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实施了不构成犯罪的偷盗财物行为,要积极避免从重处罚情形,不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盗窃,也不要对报案人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
(二)如果有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或者有立功表现等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争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