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来说,若发现债务人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却仍进行个别清偿的情况,可及时向管理人反映,协助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保障自身权益。
(二)对于债务人,应避免在该特定期间进行无正当理由的个别清偿,若个别清偿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如清偿水电费保障企业继续运营的证明等。
(三)管理人要积极调查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的清偿情况,一旦发现符合可撤销情形,及时请求法院撤销个别清偿行为,追回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