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犯信用卡诈骗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减刑机会。
(二)实质条件:
1.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2. 有立功表现,像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并查证属实等。
3. 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这种情况应当减刑。
(三)减刑限度: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