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如之前是盗窃惯犯且有再次作案迹象,司法机关会认为其社会危险性大,可能批捕。
(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像犯罪嫌疑人持有危险物品并可能使用的,应予以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例如威胁证人改变证词,会被考虑批捕。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有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司法机关会为保障相关人员安全而批捕。
(五)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迹象,如准备逃跑工具等,也符合批捕条件。
(六)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应当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