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为个人债权,债权人配偶无代位权诉讼主体资格,不能直接提起代位诉讼,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二)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配偶可视作广义“债权人”,不过实践中一般先以登记的债权人作原告起诉,配偶可作为共同原告参与。
(三)提起代位权诉讼要确保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