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拘留人被执行中刑事拘留,其家属要及时了解拘留情况,可与公安机关协商。
(二)若认为被拘留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家属可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
(三)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