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普通合伙企业面临债务清偿时,应优先使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来偿还。
(二)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所有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部分或者全部合伙人追讨债权。
(三)合伙人不能以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里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来拒绝债权人的追偿。
(四)若合伙人承担的清偿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追偿数额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