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按涉案数额或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保证金数额。
(二)对于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三)司法机关确定具体金额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四)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未违反规定,结束时保证金会退还;若违反规定,可能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