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察保证人资格与能力,不选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等做保证人,评估其财产和信用,确保代偿能力。
(二)明确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三)抵押担保确保抵押物合法,土地所有权等不可抵押,办理抵押登记,防止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质押时,动产质押交付质物,权利质押按规定办出质登记。
(五)所有担保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担保范围和期间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