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追诉
在诉讼过程中,若发现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另有其他罪行,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追加起诉;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相关事实,再追加指控。
(二)民事案件追诉
1. 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发现有新诉求,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会审查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2. 追加被告:若发现被告有新责任主体需追诉,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会同意追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虽未直接对应上述情形,但体现了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审查处理权力,与刑事案件追诉中检察院的职能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