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情况,要及时发现并阻止潜逃行为,单位或相关人员应迅速报警,配合警方追踪潜逃者及公款去向。
(二)当发现行为人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使公款难以在财务账上体现且不归还时,单位内部审计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保留相关证据。
(三)若出现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的情况,需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入监管,一旦发现及时收集证据,向司法机关报案。
(四)对于有能力归还却拒不归还且隐瞒公款去向的,可先进行协商催告,若无效则收集其有能力归还的证据,走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