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者要明确自身义务,牢记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指定处所,不能随意会见他人或通信,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主动将相关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二)若违反上述义务,情节严重面临逮捕风险,可能还会被先行拘留,所以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
(三)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督,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