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上诉通常要缴纳诉讼费用,上诉人需在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特殊免交情况: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不服上诉的案件,无需交纳费用。
(三)费用减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同时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