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立案后做伤残鉴定的时间并无严格统一规定,一般需在伤情相对稳定,治疗终结后进行。具体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法律规定与原则: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 4.2 条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不同伤情的鉴定时机: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等,可在损伤后 3 个月内进行鉴定。对于椎体压缩性骨折、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等,至少在损伤 3 个月后进行鉴定。而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如面部瘢痕、视听觉功能障碍等,至少在损伤 6 个月后进行鉴定。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一般至少在损伤 9 个月后进行鉴定。
诉讼程序相关规定:立案后,当事人通常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鉴定。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此外,若为工伤案件,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