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应具备下列特征:
第
一,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的特征,对于预约尤其明显和重要。
第
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
第
三,预约之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
第
四,预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第
五,有效的预约应当是有约束力的法锁。
第
六,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有确定性。由此可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预约合同应以书面方式为之。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预约既然以订立一定内容的合同为其内容,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预约时必须就将要订立的本约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预约中,应当含有未来本约的基本(主要)条款和基本内容,否则就不能视为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