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警队委托的检验、鉴定意见不服,在收到相关文书三日内提出书面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会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重新检验、鉴定,且重新检验、鉴定仅限一次。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涉及的鉴定不服,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主要证据。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