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索赔对象:
1. 若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超期羁押,这些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 一审法院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一审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3. 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申请赔偿流程: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或对其决定不服,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