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内容逻辑清晰,准确阐述了刑事拘留与羁押期限的关系,若想进一步完善,可考虑以下方面:
(一)补充不同司法机关在刑事拘留中的具体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有权决定拘留。
(二)说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