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若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若认为不批捕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根据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三)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检察院会告知复查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