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内容可得到如下总结:
(一)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等。
(二)刑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或询问的措施,不具有直接强制力。
(三)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司法机关可采取拘传强制其到案。
(四)刑事传唤本质是通知程序,并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