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已办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给付彩礼方以离婚主张返还,只要不存在婚前给付致其生活困难,就无需退还彩礼。所以婚前要评估自身经济实力,避免因给付彩礼影响后续生活。
(二)未办结婚登记但按习俗举办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彩礼可能不用退还。双方应在举办婚礼前就彩礼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协商。
(三)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完,如用于共同开销或购买生活用品,不能要求退还。双方在使用彩礼时,可对较大支出保留相关凭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