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解除合同的一方,在约定解除情况下,应严格检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若不满足则不能随意解除。在法定解除情形下,要及时收集法定解除情形出现的相关证据,并按规定通知对方。
(二)对于不同意解除合同的一方,若对方以约定解除为由,需审查解除条件和程序;若对方以法定解除为由,可对其主张的法定情形进行反驳,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