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清楚冷静期的起始时间,即从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算。这期间要认真思考是否真的决定离婚。
(二)在三十日冷静期内,若有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按照规定带好证件和材料,去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填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务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就会被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