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前,应确保自身能证明已实际出资,留存好银行转账记录等出资证明材料。
(二)要找出与显名股东关于代持股的约定,如书面代持协议等。
(三)收集能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其实际出资,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比如公司会议记录等。
(四)鉴于各地法院裁判标准有差异,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诉讼事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