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时间点,通常是在权利人明确提出返还要求,行为人有能力退还却故意不退还之时;虽表示会退还但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未退还的,也认定为“拒不退还”;存在合理原因且积极协商的,不宜简单认定。
法律解析:
在侵占罪里,权利人明确向侵占行为人主张归还财物,开启了对“拒不退还”认定的关键节点。此时行为人有能力返还却拒绝,其主观故意明显,可初步认定为“拒不退还”。对于那些虽承诺退还却长期无故拖延的,本质上也是拒绝退还的表现,应认定为“拒不退还”。而存在合理原因如资金周转困难且积极沟通协商的情况,表明行为人没有故意不退还的恶意。法律判定需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可能涉及侵占罪“拒不退还”认定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