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先尝试自行协商,对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二)若协商没有结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安排。
(三)当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依旧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过强制执行的对象不是孩子的人身,而是对拒不配合的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