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证人为实际借款人时,情况确实特殊。从担保层面而言,其承担的担保责任依保证合同约定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若合同明确如此约定,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且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前,保证人通常可拒绝担责,不过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的除外。这是为保障保证人权益,使其有条件在一定阶段避免不必要责任。
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为避免纠纷,建议:
1.在签订保证合同前,双方务必明确保证方式,确保意思表示清晰准确。
2.对于保证人而言,需充分评估风险,谨慎做出保证承诺。
3.债权人也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