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车辆被扣留,及时关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时间,在确定之日起五日后主动联系交警部门领取车辆。
(二)无需检验、鉴定时,了解现场调查结束时间,从结束之日起三日后可咨询鉴定委托情况及后面取车安排。
(三)收到取车通知后,应尽快领取车辆,避免超过三十日未领取,若可能无法及时领取要提前与交警沟通。
(四)若遇到伤者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车辆继续被限制,可与伤者协商解决赔偿等问题,促使保全措施解除。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