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婚前个人申请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深圳安居房,因其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符合个人财产的界定,离婚时归属个人。这是对个人婚前财产权益的保护。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购买的安居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及共同参与申请等因素,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定体现了公平原则,保护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
(3)共同财产分割时,先尊重双方的协商意愿,协商一致就按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相关因素判决,保障公平。
(4)安居房有转让限制条件,这是基于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处理时遵循政策规定,确保安居房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提醒:
离婚处理深圳安居房时,务必准确判断房屋购买时间及性质,遵循相关政策规定,以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