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仅有公司员工签名的文件或单据存在以下风险:签收方员工不稳定,流动性大,难以核实其身份信息;债务人易否认签收人员为该公司员工。以上风险都会对举证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越秀法院建议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两点:公司在对外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时,合同应加盖双方公司公章,以确保合同效力;如签订新增合同时未盖公章的,应要求对方出具授权书,确保签字人具有代表对方公司签字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