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时:
尽可能收集各种能反映当时状况的证据。比如车内的行车记录仪影像,如果画面清晰,能直观看到事故发生瞬间驾驶员的状态,是否有受到碰撞影响的反应等。同车乘客证言也关键,他们能从侧面证实驾驶员当时的注意力情况,是否真的没察觉到碰撞。
(二)事后行为:
保留好各种相关记录。要是有他人提醒自己发生事故的通话记录,或者自己发现车辆痕迹后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报告的记录等。车辆行驶轨迹若能表明是正常行驶一段距离后才停下处理,也能辅助说明。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说明交管部门需综合多方面证据来判断事故情况,其中就包括对肇事时是否知情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