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注债权实现风险。债权人要留意债务人是否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举动,像准备低价转让房产、提走大额存款等情况,一旦发现,及时向法院反映,这可能构成情况紧急。
(二)留意债务履行期限。在临近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密切观察债务人动态,若发现其有转移资产的迹象,应留存证据,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依据。
(三)考虑市场因素。若涉及鲜活易腐物品、季节性商品等易贬值的被保全财产,要意识到不及时保全可能损害自身权益,可据此主张情况紧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