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出租人同意添附
1.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添附物。
2.合同无约定,能拆除且不影响房屋原状,承租人可自行拆除添附物。
3.不能拆除的情况:
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若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无需对添附物进行补偿。
若双方都有违约,根据各自过错分担添附物相关费用。
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费用。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添附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因添附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