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判断第三方自愿承担债务是否为连带责任时,需明确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若想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要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这样债权人就能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若属于债务转移,债务人需经债权人同意,把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此时原债务人就脱离了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存在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