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要确保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好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债务凭证上签名。
(二)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若不想承担某笔债务,要避免事后通过书面等方式追认,也不要积极参与债务履行。
(三)夫妻在日常财务决策时,应就家庭支出和债务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哪些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