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构成无权代理且被代理人不追认,善意相对人可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比如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当相对人明知对方冒名还签订合同,可向法院主张合同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
(三)若冒名行为存在欺诈,受欺诈方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四)若冒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相关权益受损方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